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执法司法保障机制。
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法治力量更好保障党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如颁布实施民法典,加强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分配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还如,很多论者从韦伯和帕森斯等经典现代化理论假设出发,认为现代化必然带来世俗化和民主化。
为此,您认为,中国的现代转进,是如何去想象和探索可以‘接榫、吸纳、转化乃至超越西方模式的民主制度,而不是去在价值上否定民主本身。因为依我个人鄙见,你的民主立场太过受限于你对实际存在的民主(Really Existing Democracy,RED)的判断,从而使得你太过匆忙地去解构民主本身。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不是民主,而是理主或道主了。赵汀阳老师最近基于中国古典思想资源提出的智慧民主(smart democracy),就是探求新的民主制度形式的创造性努力。
正因局限于实际存在的民主,大著会以实际存在的民主的问题去评判民主本身。因此,人类社会的首要意义,就是在既存的生产方式条件下,让人、人性得到愈来愈充分的、全面的实现。
而我个人十多年但凡取得的点滴思想成果,大都是我逼着自己不断与这种思想懒惰和创造无力作斗争,不断逼着自己在别人和自己停留的地方多想一步、再多想一步,并最终取得些许突破的产物。对法律来说,国家强制力尽管重要,但在更多时候,它是备而不用的,只起到威慑作用,或者说是法律效力的最后的、兜底的保障。具体来说,就你自我设定的理论抱负而言,至少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课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研究:⑴基于中国文化演化的内在逻辑,对中华法系的历史延承脉络进行介入性的学理分析。因此,当下西方法学所讲的morals,与它在17、18世纪的含义大相径庭。
而且,你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对你这样想充分挖掘中华法系现代潜力的学人来说,从恶的对立来定位法律会使你的立论从学理上更依赖于作为中国思想传统异端的法家的法律思想,从而远离(作为中国思想传统正统的)儒家思想的真精神。我反复读了几遍您的回应,现就相关问题一一回复如下(一如既往,基于学术讨论的平等性考虑,请允许我接下来不再用敬词您作为第二人称代词):一、关于对恶的对立和法律定义的说明我之所以提到授权性规范,其实是想表明:以授权性规范为典型,大量法律规范的实施不必诉诸国家强制力对人性中恶的行为的制裁和规范。在这四个方面,尚贤(我一般称为贤能政治)和大一统(我一般称为政治统一)是更具有制度化依托的两个方面,事实上也是我个人倾力较多的两个问题。否则,我们只是在师心自用地表达任何人都可以表达的一种文化立场和文化情怀而已,无法为推进中国文化认同的(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伦理性商谈(ethical discourse)做出自己的思想贡献。
因为我们不仅面临着西方面临的道德太少的问题,但亦面临着权利不足的问题——后者最主要的问题是宪法确认的诸多权利仍未能被公民充分享有。最近我这样写道:在古代,中国的民本政治优胜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这已被历史所证明;在今天,民本政治和选贤任能的现代发展,也必将超越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和普选制。
您会说:把投票过程建构为‘公意偏好,从而把民主由‘多数决改造成‘真理决,或者更准确地说,‘基于多数决的真理决。五、关于中华法系的现代转进我的这两篇文字已把我的思想立场阐述得很清楚了。
在这方面,赵汀阳老师所做的一系列创造性工作,或许可以为你提供某些借鉴。客套的话我就不多说了,我会永远记住您真挚的意见。就像我上次和您说过的,前段时间先是忙于毕业季的一些工作,接下来又集中精力完成了敝院年度主题项目的一篇结项论文,以致直到今天才抽出时间给您写这封信。关于morals和morality的词源学及学理含义辨析,我在拙著《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第146页注[1])中已经细致爬梳过,有兴趣可以一读。在我看来,民主天然具有民粹主义的倾向,我甚至认为民主是权力腐败的另一种形式。就文化研究来说,我之所以主张把历史/文化视角与哲学视角、社会学视角结合起来,是因为单纯的历史/文化视角常常会不自觉地预设文化本质主义和文化的不可变迁论立场。
一旦齐之以哲学视角,我们则又可以在进一步保有反思性态度的基础上,对中国文化的现代形态进行敏感于情境的哲学建构。人们常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比如,你毫不犹豫地认为,民主是‘多数决而非‘真理决。一旦补之以社会学视角,我们就可以充分洞察现代转型所带来的共通社会演化逻辑,进而可以充分把握现代性精神对文化延续性的正当性限制。
我的这个说法,其实以李泽厚先生论说为基础,把我多年来以跨学科的问题导向视野,推进中国现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原理建构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我甚至认为,中国的崛起如果要在人类文明史上真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需要以其深厚的文明遗产和文化传统,沿着进一步挖掘现代性的解放和文明潜能的方向,探求一种规范上更为优越的他种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从而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自己独特的文明贡献。
我想,对你来说,如果要取得真正具有突破性的思想成果,最重要的是要反复追问自己:如何在保有自己的文化立场和文化情怀的前提下,把中华法系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建构为既能与现代条件相适应、又对大多数当下中国国民具有价值吸引力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质言之,如何使中华法系具有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意义?依我个人鄙见,相较于可行性,这套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可欲性(乃至正当性)是更应当倾注心力思考的问题。问好!方宇军2021.8.20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我不否认现实的民主制度中有可取用的方面,如对所有人个人权利的强调,如对权力普遍的监督,如民愿民心的充分表达等,但这一切只是为了民本政治得到更好的实现,而且它们与民本政治并不冲突。我反复告诫自己:要像现象学教导的那样先悬搁判断,不断逼着自己回到事物自身,然后始能获得接近真相的答案。
我甚至认为,它是推进以我所谓的中国性价值的现代化为导向的政治哲学阐释的两个最重要课题(中国性价值的现代化与现代性价值的中国化一道,构成了建构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现代中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原理的两个方面。从一种保守主义的立场来看,法治的最高境界甚至可以说是儒家意义上的无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我前段时间完成了一篇思想札记,即我在上封邮件中提到的那篇题为《马克思与孔子之间:中—西时代的政治思想光谱》札记。依我个人鄙见,贤能政治和政治统一,是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两大政治价值。
事实上,我关于政治统一的论文,之所以经过那么多年的思考迄今未能成文,就是因为我一方面不满意自己从直觉上得出你这样的论断,但另一方面又想不出更好的思想方案。二、关于对西方法系权利过剩、道德不足的评价关于此部分,可能是我没有论述清楚的缘故,你的回应并没有针对我提出的问题,反而是一直在重述你自己的观点。
正因局限于实际存在的民主,大著会以实际存在的民主的制度化标准(比如你提到的达尔所说的那两个标准)衡量中国。现代性仍内在地蕴含着大量仍待兑现的承诺(unfulfilled promises),其承诺的解放和文明的规范性潜能远未枯竭,因此,其历史亦远未终结。可以说,尽管民主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民主价值却始终是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价值,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价值。我不知道不从实际出发还能从什么地方出发?何况我所基于的实际,不只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现实运作,还包括西方思想家的民主论述。
在您的大作《马克思‐孔子范式:中‐西时代中国政治/法律发展的思想光谱》中,您用康德-黑格尔范式指代西方主流的现代政治思想光谱,您真的这样认为吗?在我看来,康德‐黑格尔范式就算存在,也不是主流的西方现代政治思想光谱,更不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论阐释。大致对应于黑格尔—哈贝马斯意义上的道德)和morality(规范性道德。
这可能是我们之间最根本的学术分歧,在我看来,一切社会科学(包含法学)研究的核心是道(即荀子说的人道),是对人性的认识、遵循、引领与规约,而人性的发展变化,最重要的外部条件是生产方式,这是马克思最重要的历史发现,也是我为什么信从唯物辩证法的原因。您之所以用康德‐黑格尔范式,我想主要是利用这一范式中的道德人或伦理人,使马克思‐孔子范式容易与之接榫。
这意味着:我们完全可以去想象和探索更能充分实现民主价值的新的制度化形式。终于可以抽出一整天相对完整的时间,来认真回复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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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否可以宣告第四波法律全球化已经初现雏形? 进入 余盛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全球化 。
如果不能掌握大模型等集成性、垄断性平台,一个民族最后可能连它的语言都保不住,甚至走向泡沫化而逐渐消融。
在信息内容的输出形态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已经可以实现文本、图像、视频、音频、数字人以及3D内容等多种模态。
简言之,法治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意愿来影响社会的综合经济产出效能。
方宇军2021.11.10 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